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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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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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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债权债务2015-02-10|人阅读

妻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出具一份欠条交由债权人收执,后来妻子过世,债权人怎么实现债权呢?

首先,妻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所以,丈夫负有向债权人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二、借款人的丈夫与父母子女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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