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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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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最高会支持多少利息?

合同纠纷2016-03-20|人阅读
青岛合同纠纷律师:陈某经营饭店生意多年,手头有些积蓄。经朋友介绍,陈某认识了开A公司的蔡某,两人平时来往较多。2013年初,A公司资金链断裂,急需资金周转,蔡某以公司名义向陈某借钱。因数目较大,当年3月30日,陈某与A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出借给A公司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30日至4月29日,月息10%。合同签订后,陈某很快将这笔钱汇到了A公司财务银行卡上。后期限届满,A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而陈某也碍于情面,没有着急找蔡某催讨借款。 到2015年,经几次讨债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被告则辩称,这5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当时陈某拿出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对此说法,被告方无法提供证据,陈某也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该《借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订后,陈某已经依约将50万元出借给A公司,现在还款期限届满,但A公司未偿还借款,所以陈某有权利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以年利率24%为限。陈某与A公司《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0%,显然已经超过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受法院保护。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及按照年息24%自2013年3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2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划出了利率的“两线三区”,即24%年息这根线以下的区间为“司法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将被法院认可;36%年息这根线以上的区间为“无效区”,超过36%的利息将不被法院认可,如果借款人已自愿支付了超过36%年息的利息,亦可以通过起诉讨回这部分利息;24%至36%这一部分为“自然债务区”,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也不会帮助讨回的。(青岛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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