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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海龙律师
曲海龙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与派遣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不一定就有效

劳动争议2017-08-29|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4年5月5日,老陈经过熟人的介绍,到了商砼公司工作,具体是商砼搅拌站的卫生清扫、设备运行看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由商砼公司发放2500元工资,每个月中旬发放上月工资。2014年6月中旬,商砼公司向老陈银行账户转入第一笔工资。2015年4月1日,商砼公司通知所有员工,称要给员工投保险,要求员工每人签两份空白劳动合同,老陈认为投保险是好事,就签了。2016年元旦前,商砼公司提出让老陈去守大门,三班倒,有时需要晚上上班,工资也给减少到1800元每月,老陈一听就不干了,随后按照商砼公司要求辞职了,并领取了工资。春节期间,老陈听说,商砼公司应当支付他经济补偿金、防暑降温费等,就委托了律师提起了劳动仲裁。

曲海龙律师接受老陈的委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过程中,商砼公司拿出了老陈签的合同,说老陈是人力资源公司在菏泽的分公司派遣过来工作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根据商砼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追加了人力资源公司菏泽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曲海龙律师提交了老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商砼公司自2014年6月起至2016年12月给老陈发工资,因交易记录显示的交易对方信息不全面,商砼公司只认可2015年4月起代发工资。仲裁委在确定劳动合同上老陈的签名捺印是其本人所签后,对派遣关系进行了确认。仲裁作出裁决后,曲海龙律师认为裁决错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多方努力重新调取了老陈银行卡含有交易对方信息的交易记录,另对老陈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商砼公司、人力资源公司菏泽分公司均没有给老陈缴纳社保。

最终,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老陈2014年5月开始在商砼公司工作,直至2016年12月,老陈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方式均没有变化,人力资源公司没有给老陈发过工资,没有办理就业手续,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法院据此认定人力资源公司对老陈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未承担实质性义务,老陈不属于派遣员工,老陈与商砼公司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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