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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娟律师
雷娟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新车未上正式牌照,盗抢险仍应赔偿

合同纠纷2015-08-28|人阅读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XXXX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原告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此案已审理终结,本律师认为此案可作为典型案件,特写出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潘某某为其新购的小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在保险期内,车辆被盗,至今未被找回。保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被告以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盗抢险保险责任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

代理律师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单中盗抢险保险责任生效时间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本代理人认为,保单中关于盗抢险的特别约定属于格式合同,对盗抢险责任生效时间的特别约定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及《合同法》中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因被告未就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的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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