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俊俊律师
孙俊俊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三车相撞人受伤,上诉中院终维权

损害赔偿2015-05-06|人阅读

三车相撞人受伤,上诉中院终维权

【导读】

现在马路越来越宽,可交通事故却越来越多。虽然现在国家推行交强险,车辆都基本投保了该险种,但对于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等车辆却未能覆盖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老百姓无法投保交强险。在前述这些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现事故后,将会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和人身伤害,更有甚者,可能会使家庭陷入困境。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一定要引起重视。笔者在2014年年底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就属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的连环事故,历经半年多该案终于圆满结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甲驾驶三轮车变道与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然后甲驾驶的三轮车又与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乙、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定责,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甲、丙均未投保交强险,只有乙投保了交强险。乙受伤后,就将甲、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损费用。在该事故中有个焦点,一直贯穿在法庭审理中,那就是丙自始至终均未与乙的车辆接触,且交警委托鉴定机构做的车辆鉴定报告也证实了双方车辆根本未接触过。

在一审中,丙未委托律师代理,其自行参加了庭审,结果不甚理想。一审判决书下来后,丙找到了笔者,委托笔者代理该案二审。笔者接受委托后,在充分阅卷后,为其分析了该案的难点以及后续走向。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笔者参加了二审的庭审。在庭审前,笔者申请法院去处理该事故的交警中队调取车辆鉴定报告、事故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可在庭审中,主审法官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调取。笔者在庭审中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突破了交强险各分项的限额,要求纠正。该代理意见获得了主审法官的支持。同时,笔者提出“丙的车辆根本未予乙接触,且乙的受伤系甲造成的,与丙无关”的代理意见,主审法官对该意见并没有完全采纳。在交通事故审判实践中,对于连环相撞的案子,一般采取平均分摊损失的做法。关于这点,笔者事前也将该风险充分告知了委托人丙。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三方调解,未果。事后,关于该案的后续可能走向,笔者与委托人丙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就该案调解结案的优势给了充分说明和提示,建议对方想法子和甲、乙调解结案。同时,笔者也积极的与甲、乙、丙三人当面讲解调解结案的好处,建议三方考虑该方案。一周后,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经笔者与法院联系确定时间后,三方及笔者共同到中院签署了该调解协议,三方当事人均获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该案以调解结案。

【笔者建议】

1、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尽量购买交强险,若不能投保,建议尽量少驾驶或投保其他商业险种,以降低自身的驾驶风险;

2、无论任何案件,均要重视律师的重要性,一定要重视案件的一审,不要过于指望二审案件翻盘的几率,很多交通事故案件,只要不属于明显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中院一般采取维持原判的做法;

3、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是首当之要务,不要意气用事而图一时之快。因此,适当的妥协和让步有利于解决问题。在该案中,调解结案对委托人丙而言是最有利的。笔者作为其代理律师,当然会力荐该方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