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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辉律师
张远辉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同居期间“赠送”财物于对方,分手后是否可要求返还?

债权债务2015-06-09|人阅读

基本案情是:61岁退休、离异男曹某恋上26岁单身、足疗女洪某并与其同居,后曹某赠奔驰于洪某,不久后洪某提出分手且拒绝返还奔驰给曹某,曹某随即诉之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与洪某系恋爱关系,一般来说,恋爱过程中对于赠与的巨额生活资料,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洪某赠车登记在洪某名下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曹某财产赠与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该车归洪某;如果双方未能继续恋爱并共同生活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恢复至初始状态。故对曹某要求洪某返还轿车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曹某、洪某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居的事实,并且曹某表态给洪某开店不让洪某上班,洪某确实已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事实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在洪某返还给曹某轿车的同时,法院酌情确定曹某应给予洪某5万元补偿。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洪某返还轿车的理由正确,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但包养关系是一种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受法律保护。洪某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能够基于自己意志选择是否工作及从事何种工作。洪某是否在原单位继续上班与是否接受车辆赠与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曹某与洪某的未婚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单独构成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原因,故原审判令曹某补偿洪某5万元人民币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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