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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洋律师
丁洋律师
安徽-合肥
主任律师

老人八级工伤,55岁,赔偿14.61万元。

诉讼2021-05-24|人阅读

 八级工伤,55岁赔偿14.61万元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1民终453号

  2017年5月,刘xx(生于1962年)与xx某酒店签定一份书面聘用合同书,约定刘xx在xx酒店单位酒店管理类的基层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7年x月26日至2018年x月25日。合同约定,xx某酒店每月支付刘xx正常工作时间费工资为12x0元,职级工资按照刘xx所在岗位级别确定,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刘xx贡献,可以给予激励工资。2017年7月x日上午,刘xx从xx某取餐时不慎跌倒受伤。

  刘xx受伤后经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T11脊柱骨折,2017年8月x日出院,2018年7月2x日刘xx在某医院去处骨折内固定装置,与2018年x月10日出院。刘xx共支付医药费35xx0.1x8元.。

  2018年x月17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xx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x月20日,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刘XX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2018年1x月x7日,xx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XX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刘XX与xx某酒店经协商不成,刘XX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案件。

  办案经过:

  此案件经过xx市法院审理判决后,xx某酒店提取上诉,丁律师收集重新整理案卷材料,检索法院就近审判的相关案例,仔细斟酌案件发展走向,为二审开庭做充足准备。

  案件结果:

  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巢湖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日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xx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xx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x0元,住院护理费1xx5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3xx.3元,医药费35xx0.81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x00元,合计14xx37.9元。

  二、驳回利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马XX

  审判员:方X

  裁判日期: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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