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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杨贵律师
郑杨贵律师
江西-上饶
主办律师

不给钱不肯离婚?律师成功调解保住委托人财产

离婚2022-06-16|人阅读

开庭法院: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赣1104民初630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一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原告祝XX和被告徐X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感情逐渐恶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办案过程:

  本次诉讼是原告祝XX要求离婚,被告徐XX也同意离婚,但祝XX提出离婚的很多要求被告很难接受。被告找到笔者希望能最大限度争取利益。

  原告祝XX提出多项要求,1,支付每月1200元抚养费;2,支付被告婚内与他人同居重大过错赔偿损失100000元;3,被告补偿原告照顾孩子付出较多义务50000元;4,分割存款100000元,自建房价值200000元,汽车一辆100000元。通过对原告诉求的分析,笔者认为首选抚养费比较难拒绝,但是重大过失赔偿,付出较多义务补偿款,存款车辆等有比较大抗辩争取空间,为此笔者制定了详细的抗辩应诉策略,在庭审中针对重大过错赔偿,笔者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加以驳斥,导致对方诉求无法成立,法官最终也没有采纳对方的意见。对于存款房产,笔者也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利益保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委托人保住了自己的存款,汽车也争取到所有权并且没有支付补偿款。委托人最大愿望是早日解除婚姻关系,为此笔者建议委托人答应支付付出较多义务补偿款50000元,避免原告不同意调解方案坚决要求判决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结果

  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而且笔者还为委托人减少了抚养费支出并争取到比较好的探视方式。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一,原告祝XX与被告徐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徐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30元;

三,被告徐XX享有对女儿徐XX的探视权,原告祝XX应予以配合;

四,长安牌SUV归被告所有;

五,被告徐XX支付原告经济帮助款50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1、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但是也不表明拒绝代理,既然打算代理就要努力做好,不留遗憾。离婚案件看似简单,经济和感情交织在一起,比单纯经济案件要复杂的多,是民事案件当中耗时最多,耗费精力最多的案件类型,真正要做好离婚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既然接受委托要有耐心,保持平和心态,积极应对,争取妥善解决。

  2、在交谈过程中要学会倾听,学会理解,不到最后不放弃和解的机会。当事人对其配偶做负面或者底下评论不要附和、进行评论,也许只是当事人一时愤怒或者气话。要学会换位思考,站到当事人的角度想问题,就事论事,不要对对方律师进行负面评价,没有对错,只是履行代理职责的需要。

  3、对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从法律上进行质证、论证,以及可能出现的有利不利的情况,让当事人做到心里有数,更从容的选择,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做良性引导,鼓励迈过这个坎,生活还要继续,对生活充满希望,让当事人心态变得平和、宽容,从而确保案件推进和代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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