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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顺律师
王孝顺律师
河南-信阳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李XX诈骗罪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刑事辩护2021-03-09|人阅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孝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李XX的辩护律师。

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李XX,女,壮族,1997年8月2日生,住址广西省天等县XX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XX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XX的母亲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她的辩护律师。根据会见所了解的情况,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向贵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李XX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此次涉嫌犯罪纯属无知和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李XX年仅22岁,2019年6月毕业于广西XX国际职业学院,是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社会阅历十分有限。其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在朋友的介绍下入职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业务模式并没有很明确的认知,在无知的情况下走向犯罪。李XX本身也是广西XX诈骗团伙的受害者,并无很深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小。

二、李XX犯罪情节十分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根据辩护人会见了解到的情况,李XX在2019年8月中旬入职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案发,前后总共工作了二十多天。其负责的工作内容为在QQ上找股票群、添加股票群,并向老师那里推送二维码、QQ号等,截至案发总共推送了二三十个人数。李XX是刚入职的新人,仍处于熟悉工作阶段,未领取过工资,也没有提成。李XX在公司中属于最基层的业务员,听命于组长的安排,其所从事的也仅仅是推送二维码、QQ号,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微小。李XX犯罪时间很短,不足一个月,没有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李XX没有任何获利,犯罪情节十分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李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李XX取保候审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李XX涉嫌罪名为诈骗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XX的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四、李XX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恳请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李XX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此次因生活经验不足误入歧途尚属初犯。考虑到李XX年纪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处于形成阶段,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会对将来的人生道路产生重大影响。取保候审会把犯罪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也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在将来的人生道路上始终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恳请侦查机关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经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依法对李XX办理取保候审,在被羁押仅十天后重获自由,家属对律师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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