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夏俊浩律师
夏俊浩律师
河南-信阳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案之取保缓刑

刑事辩护2018-09-13|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其麦地边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刘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后用拳头对前来拉架的刘某某的二哥刘某右肋部击打,致其右侧第4、5肋骨骨折。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因何某故意伤害刘某的身体,并致其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律师积极工作促案件圆满解决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何某,从法律上给其提供法律帮助,从心里上不断开导他,使他放开往日的积怨,放下成见,并让他渐渐安定下来,逐步接受现实。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是邻里关系,日后还应当和睦相处,此案应当尽可能的调解好,从大局出发,则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的居住环境,是最好的结果。从这个层面考虑,律师就应当主动与受害人联系,不断沟通。刚开始受害人心里非常抵触,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在检察院阶段,终于使得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使得法院对其量刑作出最轻处罚。

息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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