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刑事拘留。其家属找到笔者咨询,在了解情况后。笔者会见了张某某,据其讲述,某日夜,其应朋友叶某邀请去某KTV唱歌,其到后,朋友已经早已经到场在喝酒。期间,一帮人来包厢找陪酒小姐。叶某后因此与该伙人进行厮打。张某某也涉入其中。
通过,张某某的讲述,笔者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联系警方后,警方的结论是张某某安全构成该罪。且不允许取保候审。
交涉无果,笔者随后向办案单位公安局提交了辩护意见书,详细阐述了笔者对该案的观点。警方对笔者的观点予以部分采纳,仍然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笔者再次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认为张某某并不构成该罪。
经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笔者的已经,对张某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面对张某某家属的感谢,笔者认为,快速的反应,和高质量的辩护意见沟通,是取得该案良好效果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