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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胜诉案例

债权债务2020-03-12|人阅读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5民初3767号

原告:董xx,女,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x,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元莉作为本案债务人**(已死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因此,刘xx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增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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