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7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xx,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芹,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xx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xx市。
经营者:朱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第三人xx房产信息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姜xx于2019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xx、姜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姜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32元,减半收取8566元,由上诉人王xx、姜xx负担。
审判长 陈明明
审判员 孙 琦
审判员 高中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浩东
书记员 庞连捷
此案最终在中院法官的劝说下,上诉人撤诉,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