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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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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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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居住权)

离婚2017-11-27|人阅读
离婚后财产纠纷(居住权)案件事实:A与B原是夫妻关系,婚后共同居住在政府租赁房中。后A与B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A对于租赁房有永久的居住权(因为当时是租赁房无法确定产权归属,A的户口在该房屋中),并且B日后如果要卖下房屋必须要经过A同意。后A户口迁回娘家。几年之后,B将该租赁房买下并登记在B和他们的子女C名下。后A得知此事后要求B将自己的名字加在房子上,B不同意。A要求B履行义务,保障其的居住权。但事实上因为房屋较小,并且该房屋已经有B、C和C的配偶及孩子居住在此,实际上A无法在该房屋继续居住。最终协商无果,A起诉至法院。注:因法律规定的案由中并没有居住权纠纷这一案由,所以该案的案由最终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A的居住权并且赔偿A的损失。该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调查,最终调解结案。调解结果:由于该房屋不能实际居住,所有B愿意提供另一处房屋给A居住以保障A的居住权,承认A居住直至终老。律师分析:该案件比较特殊的一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居住权,但实际上,居住权并不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种权利,因此最高院的案由规定中也没有任何一种叫做“居住权纠纷”的案由。该案件在初期立案阶段也颇为波折,代理人和立案法官也是多次探讨争执,最终案由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审理法官也有些为难,因为居住权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益,至少不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权利。法官判决起来也有一定难度。而且实际上该房屋的状况也不能使A继续居住在房屋中,毕竟A与B 离婚多年,房屋面积较小,没有房间给A居住,法官也不能不考虑实际情况。而且A的损失情况不好具体估算。那么,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来看,首先,虽然居住权并不是一个法律明确规定的权益,但是A与B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无论是从《合同法》角度,或是从《婚姻法》角度去分析,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当然,既然本案最终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当然应当适用《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来审理。这也是立案角度及案由的重要意义的体现。其次,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当继续履行。那么本案中的居住权,因为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前面已经讲过不再赘述),那么违约方或者说是得利的一方,应当赔偿守约一方或者说是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因此,协议可以因为履行不能而解除,一方赔偿另一方损失。再次,A损失的认定。A的居住权是保障A离婚后仍有居住的地方而定的,那么A的损失其实就是住房上的损失,那么如果要去B买个房子给A,又超出了A的损失范围,因为房屋价值较高,那就变成B要给A一套房子了。那么如果A一直租房居住,也不能保证A的居住权,万一哪天房东收房子,A怎么办呢?也不能让A因此经常搬家找房子,过着颠沛流离的日子,这也违背了协议的本意。而且谁又能判断出A到底几岁终老呢?损失到的如何计算?所以本案在审理中,法官也是有些为难的,似乎找不到最恰当的方式。后来经过多次的开庭调查审理、谈话笔录等等,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那就是B购买另一房屋,登记在B名下,然后给A居住,并保证A居住至终老,否则承担违约金。至此,本案终结。这个结果即保证了A的居住权,B 也没有超出其应当履行的范围,因为房屋最终还是B的。这个案件了结的算是比较的圆满。双方都比较满意,并且很好的解决了后续的麻烦,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

其实,法律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的,法律都是在发生了纠纷之后,才会制定相关的规定去约束人们的行为,而我们的生活和我们的社会总是更复杂多变的,会发生很多复杂的情况是之前没有发生或预见到的情况,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或者是规定并不具体的。那么这种时候,就要通过各方的努力去争取,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适用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原理,比如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原则,去判断分析,最终得到一个结果。

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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