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邹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原告程某的驾驶的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而邹某发生事故后,失去了联系。 接受程某的委托后,律师通过查询邹某的住址,拜访邹某的老家,村民委员会开出证明,确认邹某已不在老家居住,并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资料。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除了支持车辆维修费外,另支持了程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