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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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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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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提供专项培训的情形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10万元

劳动工伤2015-04-23|人阅读

2008年,陈某与某学校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教师工作。陈某为了深造自己,在工作期间,提出读博申请,并承诺读博期间,按学校的规定承担日常教学工作和管理职责,博士毕业后仍回学校工作。后双方于2012年7月签订《某学校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委培、进修协议书》,约定陈某学业完成后,会学校服务十年。学校在陈某工作期间,争取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四个骨干教师名额,并免费对其培训。而陈某在博士毕业后,却违背承诺,于2013年6月向学校提交辞职报告,并要求学校支付6月份工资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接受学校的委托后,向仲裁院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协议,如其拒绝履行,要求陈某支付读博期间的工资、培训费及违约金。仲裁院以协议书无效为由,支持了陈某的要求。后学校起诉至法院,代理人据理力争,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向学校返还学校已支付的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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