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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慧律师
匡慧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成功为业主维权

合同纠纷2015-04-26|人阅读

王某与物业公司于2009年10月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因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未达到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一级标准,王某于2010年7月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14年8月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交纳2010年7月至2014年7月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

接受王某的委托后,经过缜密的分析,律师提出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选聘程序不合法、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等主张,一审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免除王某交纳滞纳金。王某不服,起诉至中院,经过律师的努力,中院判决王某按物业公司所主张物业费的70%支付物业费。该案给强势的物业公司有力一击,成功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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