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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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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2015-06-16|人阅读

法庭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史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为史某某诉刘某某、朱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取相关证据,并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后期手术检查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544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刘长满已经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剩余的544元门诊治疗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2097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标准”,经鉴定,原告的护理期评定日为90天,作为原告的护理人员史某某有固定的收入,护理费的计算应当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因此原告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为233.00元×90天=20970.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地的经济水平,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天30元,因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0元×14天=420.00元

(四)伤残鉴定费、营养费、后期手术检查等费用共计6600元

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1000元,经鉴定原告的营养期为120日,营养费为30.00元×120天=3600.00。后期检查、手术等医疗费用约2000元。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原告年龄较小,心里脆弱,幼小的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并且有可能有后遗症,该起事故导致原告不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二、本案中的被告刘某某系涉案车辆的驾驶人,被告朱某某系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某应当与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中,上述费用应由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鲁QKS063“北斗星牌”小型汽车在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被告作为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刘某某与第二被告朱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罗庄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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