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泽坤律师
李泽坤律师
广东-江门
主办律师

意料之外的轻判

刑事辩护2016-09-02|人阅读

案情介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江蓬检诉刑诉﹝2016)201号)称:2016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窜至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酒店404房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二小包重1.5克的毒品贩卖给周某。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周某身上搜获毒品1.5克。经检验,从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

律师观点:本律师经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后初步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牟某某是被“钓鱼”而贩卖毒品的,虽不能说是冤枉,但也不能按一般的贩毒案论处,否则对被告人牟某某是不公平的。于是,沿着这条思路寻找理论依据和相关案例,最后形成了有力的观点。大致意见如下:

一,本案存在 “钓鱼执法”,应当从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牟 贩卖的毒品数量少,应从轻判处;

三,被告人牟 是初犯,应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牟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也应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本案检察院建议判处1年以下,本律师原本估计能争取到判决8个月有期徒刑。结果是:判处拘役5个月。{见(2016 )粤0703刑初290号,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比估计的少了3个月,而且是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拘役比有期徒刑还轻。之所以能判轻,不是初犯、态度好、法律意识淡薄等理由,这些理由大部分案子都可以说;之所以能判轻,决定性的理由是案子存在 “钓鱼执法”。委托人非常高兴,在微信中给我“好律师”加大拇指的赞。

办案感想:有的案子本来就轻,但是,请了好律师以后,还可以判得更轻;本案的委托人不认识我,也不是朋友介绍,而是在网上找到我的。感谢委托人对我的信任,感谢委托人给我的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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