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泽坤律师
李泽坤律师
广东-江门
主办律师

十多年前的数一朝清

债权债务2016-05-27|人阅读

案情简介:2004年,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木 村庚 队部分村民向木 村委会提出异议,认为其财务账上应由130多万元,并提出要查账。同年7月13日,杜阮镇经营管理站受双方委托对庚 队1994年末至1995年初木 村委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后的有关账务资料进行了查核,确认至1994年末庚 队的账上应收款的余额的确有1391154元,这些应收款是杜阮建设开发公司“征用” 庚 队那糍坑(土名)农田的地值补偿款。由于一直以来庚 队由木 村委会管账及钱财,以前庚 队有这么大一笔钱都没人知道,直到2004年,过了10年才有人发现。庚 队确认有这笔钱后多次要求木 村委会交出钱给村民,但遭拒绝,理由是这笔钱已入股,不属于庚 队的财产了。原来,1994年底木 管理区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完善分配制度,决定成立股份公司,并制定《新会市杜阮镇木 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按《章程》规定,原所属合作社(即木 管理区)所有的土地2041亩、山地230.5亩全部以标准量化成价值的形式折成资产入股,而合作社及经联社对应土地“征用”所得收入的总额,减除已分给社员的部分及青苗补偿款、生活安置费以外,余下的15728198元也全部入股;股份公司成立后,原管理区下属生产队的财产入股,由股份公司管理,不属入股部分归各生产队。木 村委会认为这笔1391154元的款项属于入股财产,而庚 队认为不是但却找不出理由。无奈之下,村民不断上访,甚至堵路,但仍无济于事。于是庚 队想到找律师打官司,经本律师分析后庚 队信心十足,决定聘请本律师打这场官司。

律师观点:本律师受理案件后到杜阮镇经营管理站调查,进一步证实了庚 队的账上应收款的余额的确有1391154元,同时对庚 队提交的有关入股文件、各生产队入股对比账册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认为这1391154元款项的确不属于入股财产,于是写了雄辩有力的代理词,在庭上慷慨陈词、据理力争。

判决结果: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庚 队有理,判决庚 队胜诉;一审判决后,木 村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200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

办案感想:这个案子如果一早就聘请律师,通过诉讼途径,早就解决问题。其实很多纠纷通过上访、静坐等办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信访部门毕竟法律专业人员不多,又没法审查证据、开庭辩论,是非曲直很难弄清。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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