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受聘担任东莞市**公司的放缩车间主管,范某入职的当年春节假期后,工作岗位调整为业务员,而后东莞市**公司给予其业务员的待遇,并配备公用汽车,且无需考勤,但范某于7月份没有再继续上班。在范某离职的半年后即年底12月,范某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东莞市*公司拖欠其作为放缩车间主管的工资,并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争议焦点:一、**公司是否已经足额支付范某工资;二、**公司是否应向范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焦点一:结合范某入职后签订的《协议书》、放缩车间主管的入职履历、劳动合同等资料,法院采信**公司的主张范某某在2月底改为担任业务员,并其担任业务员期间的工资已经超过同行业水平,可以视为**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范某工资。
焦点二:范某在庭审期间反复变更主张,并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陈述毛寸你,亦无证据证明其被解雇,故对于范某的经济补偿金诉请未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