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谨防地产公司恶意扣留卖方保证金

房地产2015-12-21|人阅读

谨防地产公司恶意扣留卖方保证金

案情简要:

2010年7月份,卖方陈某与买方李某,通过深圳×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地产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南山区某花园×号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地产公司要求交纳了1万元的交房保证金,地产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经法院认定合同存在缺陷,责任不可归责于单独一方,因此买方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判决由卖方返还定金给买方。判决生效后,卖方向买方返还了定金,同时向地产公司要求返还卖方交房保证金。但地产公司无故恶意不予返还。无奈之下,卖方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保证金并承担利息和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地产公司收到陈某1万元交房保证金,卖方陈某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将定金返还给买方,在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地产公司失去继续扣留保证金的合同及法律依据,应返还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交房保证金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和本案诉讼费。

律师建议:

  由于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买卖双方将款项暂由居间方监管,是具有一定的积极预防作用,能够约束合同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在本案中,地产公司在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又无责任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扣留交房保证金,导致卖方被迫提起诉讼,对自己公司形象和影响造成了损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要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建议买卖双方在将款项存放地产公司时,务必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