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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云律师
张运云律师
广东-深圳
专职律师

错拿行李赔偿案的代理思路

其他2019-02-27|人阅读

案情简介

小乙(化名)在下火车时错拿了当事人小贾(化名)的行李箱(事后查知两人的行李箱相同,存放位置不同),为找寻行李箱,小贾颇费周折并且花费不少,报案后警察根据监控录像找到了错拿行李箱的小乙,在小贾拿回行李箱后,向小乙提出赔偿找寻行李箱费用的请求,却遭到对方拉黑拒绝,为此找到本律师咨询能不能起诉拿回损失。

代理思路:

了解案情后并确定当事人的诉求是拿回行李+损失补偿,本律师根据请求权思维分析并给出了代理思路:

1、分析合同关系。由于两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法诉小乙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小贾和铁路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由于铁路公司并不存在这样的注意义务,且无任何过失,故小贾不能诉铁路公司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2、分析是否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由于小乙根本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其之所以拿走小贾的行李,是因为认错为自己的,因此此条路走不通。

3、分析是否存在不当得利关系。由于小乙取得不当利益,小贾损失,得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小乙取得的不当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小贾可以要求小乙返还不当得利,但由于小贾是善意不当得利人,即其是在不知是小贾行李箱的情况下错拿的,因此作为善意不当得利人的小贾不能要求小乙赔偿其寻找物品的费用。

4、分析是否存在返还原物关系。物权请求权,显然小贾对小乙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同时,可以根据《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此项规定,可诉小乙侵犯当事人小贾无权的赔偿责任,即向其要求支付小贾多出的费用。

5、分析是否成立权利人和无权占有人之间的返还关系。小乙显然为小贾行李箱的无权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于小乙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拿的行李箱,因此其属于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如果小乙为维护错拿的行李箱还为此支出了必要费用,根据该规定,小贾还需支付其小乙的损失,因此作为善意无权占有人的小乙不需赔偿小贾损失。

6、分析是否成立侵权关系。由于一般人不会拿错行李,而小乙却误将小贾的行李拿错了,是存在过错的,其有过错,有行为,小贾有损失,行为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小贾可以诉小乙侵权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要帮当事人小贾拿回行李箱及花费的损失,有两条诉讼路径走:

一、诉《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即返还行李箱,并诉《物权法》第37条赔偿损失;

二、诉《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赔偿。

本律师采取了第一条诉讼路径进行代理。

生效判决:

判决被告小乙赔偿小贾为寻找行李箱支出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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