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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云律师
张运云律师
广东-深圳
专职律师

装修工人受伤,雇主和业主谁来负责?

损害赔偿2019-04-22|人阅读

相关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943号

案情介绍:

刘某某受陈某某雇佣到深圳大浪浪口处的一套房产做工,并听陈某某说此套房产是吴某某所有。2016年1月10日,刘某某在该建筑物做工期间从高处摔下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 221天,期间请了2人作为陪护。2016年8月19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共支付医疗费33163.82元、鉴定费2870元等,尚有年迈母亲及年幼儿子需要抚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就此事了申请社区调解希望能获得赔偿,刘某某、陈某某及苏某某等参加了调解,苏某某持有吴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上载明授权办理事项为“承包商陈某某与其雇请工人刘某某受伤赔偿事宜”,然而调解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某委托律师将陈某某、吴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确认刘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却认为刘某某一方为提供吴某某是房产的所有人的证据不充分,最终只判定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吴某某则置身事外。刘某某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无异议,但只判决陈某某承担责任不服,为此,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吴某某是否应当连带承担陈某某向刘某某的赔偿责任?

本律师认为:一、一审对刘某某做工的建筑物属于谁所有,陈某某从谁的手上承接的工程这一关键的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并未查明;二、相关证据可以佐证涉案的房产即吴某某所有:1、通过附近村民及村委会的陈述,涉案房产系老房加建,属于村民自建房,建筑物所有人应为深圳原著居民,而吴某某即为深圳老居民;2、涉案建筑物属于在建房,在建房正常情况下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最起码是要在所在村委进行登记,该登记可以证明所有人;3、提交的社区调解的人民调解笔录中可看出,吴某莫当时有委托案外人苏某某过来协商解决受伤这件事。

最终,法院通过房产信息查询,涉案房产确系吴某某所有,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业主吴某某和雇主陈某某连带承担对刘某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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