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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健律师
詹健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2015-11-30|人阅读

原告:上海物流公司

被告:沈阳货运代理公司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均系从事货运运输的企业。原告于2008年7月8日将一批机油委托被告运送致吉林,该货物由被告派出车辆将货物提走。后来该货物在未到目的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批货物大部分受损。接收方拒绝接受该货物,原告依据自己与托运人之间合同赔偿了货物损失计88128元。赔偿托运人后,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运输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该笔损失费用,被告推诿拒绝,遂诉致法院。

争议焦点:

1、被告公司并未在运输协议上盖章,而是由司机个人签字,公司能否承担责任?

2、原告向案外人“托运方”赔偿,是否与被告相关?

3、机油是否危险商品,应否进行特殊包装运输: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认定司机签字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未能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导致收货方拒绝接收货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88128元,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对原告请求赔偿数额有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81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被告辩称货物没有保价、货物系危险品等理由均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812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关键点:

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司机、车辆与被告的所属关系,以及司机提货、签字的职务行为特征,让被告无法辩驳。并且,由于原告公司将向第三方赔偿票据丢失,补充该证据也是该案的一大难点。后来均一一予以克服,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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