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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健律师
詹健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百多万房产逾期交解除合同赔回来

合同纠纷2015-11-30|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琼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琼海市某某镇路88号某某公馆5栋1102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9平方米,房价款1693581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签订本合同当日,原告(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含定金)100万元;2013年12月26日前支付第二笔购房款10万元;2014年6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593581元。被告(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6月26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一次性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买受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3年9月3日、9月23日、2014年2月28日分别向被告支付10万元、90万元、10万元,共计支付购房款110万元。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要求退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办案过程】

原告携子从东北来到海南,与开发商协商退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出于无奈,原告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提供帮助。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胜诉没有问题,执行到位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不存在任何风险。因为,开发商是一家有影响、实力雄厚、且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以前与律师多有交集,信誉良好。根据律师的经验,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很大,可能不需要真正地对簿公堂,只要举起刀枪,就会不战而屈人之兵。于是,当事人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案件结果】

果不出律师所料,起诉状递交后,开发商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要求协商解决。当事人不置可否,告诉对方全权交由律师处理。承办法官征求律师意见后,定下庭前调解时间。在法庭组织的调解中,双方充分沟通,相谈甚欢,不知不觉就达成了协议。开发商满足了退房的要求,并且如数退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除此之外,还适当赔偿当事人因买房造成的差旅、食宿等损失。买受人则要配合开发商撤销备案。依据此协议,法院制作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正式生效,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至此,退房纠纷有了明确的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为遵守承诺,律师在此不公布双方所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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