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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小利律师
晏小利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非法经营罪案--帮助朋友反害自己

刑事辩护2018-12-18|人阅读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系朋友关系,吴某某因受朋友李某某之托帮忙开车运输一批假烟去李某某那里而被警察抓,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1、被告人吴某某所参与的金额是多少?

2、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是从犯?

我接受被告吴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我到法院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法庭审理,作出如下答辩:

首先,被告人吴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请贵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吴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属于次要的辅助地位,系帮助犯、从犯,同时吴某某只是帮助李某某接运了一次货(涉案价值8万余元),并且未获利,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吴某某开始并不愿意帮李某某接运货,在李某某的极力劝说,以朋友帮忙的情况下才答应接运一次,事先也并不知烟的数量,并且吴某某未收取任何费用,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并无犯罪起意,其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帮助的作用,而且只帮助李某某一次,属于从犯的地位;并且吴某某未获得利益,犯罪情节上较轻,请求法院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的认罪态度好、悔罪的表现真诚,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具备酌情从轻的情节。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知道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对公安机关查明本案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告人吴某某为自己的无知行为表示悔罪,其一定好好学习法律,绝对不会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触犯法律,并请求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意愿,还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上种种表现都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恳请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吴某某之前在生活、工作中,表现良好、文明守法,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行为完全是由于其文化不高,对正常社会秩序把握不清,法律意识单薄、一时冲动造成的,而且由于被告人吴某某社会阅历肤浅致使当时也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大,行为可塑性比较大。通过认真学习、积极改造,还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请求法院能够给被告人吴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备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采纳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吴某某以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判处吴某某缓刑16个月,被告家属对本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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