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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明律师
张学明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聚众斗殴罪,轻判

刑事辩护2015-05-09|人阅读

案号: (2013)鼓刑初字第70号

基本案情:谢某聚众斗殴案,谢某家属委托本律师担任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卢某、谢某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严重。本律师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研究侦查卷宗,发现谢某没有直接持械,也不应该对他人持械行为负责,也没有参与他人的持械打斗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谢某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检察官采纳,在公诉时指控另外两被告为持械聚众斗殴,谢某不属于持械。

判决结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谢某为该起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刑期9个月。由于之前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限较长,所有判决后就刑期届满,人就释放。另两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和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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