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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守信律师
朱守信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维护消费者权益,二审成功获得十倍赔偿

合同纠纷2016-10-25|人阅读
一、案情梗概:2016年1月7日,原告在被告A公司经营门店购买饼茶两份,共花费192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专用收款收据一份及发票两张。原告以购买的茶叶未张贴任何标签标识为由起诉被告退款并赔偿未果,故于2016年2月26日诉至法院。二、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退货及十倍赔偿三、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均作了规定,其中除了被上诉人出售茶饼中标注的生产者名称,还有日期标志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界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被上诉人在其出售的茶饼中均未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被告退货返款并十倍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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