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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毅律师
阮毅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房屋确权之诉

其他2015-10-20|人阅读

成功代理房屋确权之诉

争议事实:

刘女士与马先生系甥舅关系。201*年,刘女士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参加某房开组织的团购会,刘女士可以享受市价的8.5折优惠。但刘女士并无购房意愿,马先生了解到情况后,联系刘女士并达成合意,刘女士将资格让与马先生,并约定3年后由刘女士无条件过户给马先生。201*911日,刘女士与房开签订了购房合同,马先生当即便通过银行转账全款支付了购房款103万元。201*103日,马先生办理了房屋验房入住手续并进行了装修,前后共花去31.78万元,该房一直由马先生居住至今。201*113日,马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据知刘女士以本人为产权人为由向贵阳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先生搬离争议房屋。

开庭经过:

201*124日,本案开庭审理,阮毅律师接受马先生的委托出庭应诉。庭审中,刘女士坚称争议房产系本人向舅舅马先生借钱购买,并提供了房产证作为证据,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她系房产登记所有人,要求舅舅马先生立即搬出。阮毅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购房款转款记录、入住手续、装修合同及相关收据、物管费、水电费、及停车费收据。在法庭辩论阶段,阮毅律师结合上诉证据,指出刘女士所主张的“借款买房”只提供了房产证的孤证,而马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争议房产系嘛先生出资购买,并一直由马先生占有使用并进行装修,我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争议房产应为马先生“借名购买”,马先生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最终,法庭采纳了阮毅律师意见,以刘女士证据不足、马先生提供证据更有证明力为由,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虽然,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证和房产登记薄具有物权公示的效力,即上述文书上登记谁的名字,房产就归谁。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阮毅律师代理的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外案例。在此,阮毅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办理入住等环节一定要审慎行事,咨询专业律师,保留相关凭证,以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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