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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8-11-12|人阅读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许仙凤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交警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尽管***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被告人等阻碍的也是交警处理轻微的、没有出现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一般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上述情节对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被告人虽为三人,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对于该次冲突,他们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而且,在事发前,他们均存在大量饮酒行为,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饮酒作为一种原因自由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的理由。但是,毕竟被告人在过度饮酒后,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中被告人***系电话传唤到案,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1条第(1)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综上,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 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其妻子父母对他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他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唯一的缺点就是,太重哥们儿义气,年轻气盛、社会阅历并不丰富,遇事血气方刚缺乏冷静思考。加上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受教育程度较低,此次的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犯罪行为,系偶犯。希望社会能对此有所包容。毕竟这是一种时代、地区与文化的三重产儿,一律用严酷的刑罚来制止可能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因此,念及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

五、 被告人***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归案后,其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在本人多次会见他的前后日子里,发现他的形体明显由胖变瘦,这其中可能是对家里的过度操心,我想更多的也是其本人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因其多次对本人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早知道那天就不喝酒了,并一再表示好好接受改造出来重新做人。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归案后其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父亲、丈夫和儿子的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

辩护人: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

许仙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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