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祚芬律师
刘祚芬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一案

其他2015-08-31|人阅读

整个社会物欲横流的习气,依然牢牢巩固着男权至上的不良社会本位,几百万年的人类进化史也决定了男性在社会中拥有不可动摇的驾驭能力和生理优势。在婚姻中,如果具有主导能力的丈夫丢失了道德约束,浮华了做人准则,很可能会为所欲为,一旦创造了一番成就之后,抛弃糟糠之妻,而又似乎必然在法治社会中引发诉讼。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生有一女,感情平稳,乙助甲推进事业高峰,贤良聪慧,退守家庭相夫教子,无奈最终甲变心,当然也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其变心,但结果是甲被扫地出门,还遭受家暴对待,财产方面因为自身所得全部补贴家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实只剩甲的工资、奖金等)知之甚少。婚前的经济地位被颠覆,如今已是甲比乙在社会地位、财富、影响力方面更具优势,乙因这种“欲加之恶”愤然提起诉讼。看样子,男性社会的男性真的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相识、相知、相爱本应是令人艳羡的过程,何况一起走过那么多的风风雨雨,更应珍惜这份情缘。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些行为因为具有恶意的动机,为法律所否定。

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庄稼等)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方当然享有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任何企图侵吞他人财产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登记于一方名下,这种争议又当如何解决呢?

一、若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或者融资购买,该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分房产份额,且无例外。

二、若婚后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或融资购买的,不管是以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还贷,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得收益,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约定例外。

三、婚后夫妻获赠房屋,除非赠与人明确约定赠于一方,否则都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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