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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华律师
李清华律师
江苏-苏州
合伙人律师

A公司与B集团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建设2020-09-24|人阅读

A公司与B集团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原告:A公司)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A公司与B集团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将某公路二标的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吴某镇承包内容为:EKx+205桥梁、EKx+745桥梁等等计价方式为:按B集团公司中标单价收取10%管理费,税金由B集团公司负责;承包方式为:单价一次性包死的总包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审定审计的数量作为结算数量。合同对付款方式、工期等其他内容同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完毕后,A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但B集团公司始终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A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工程于2013年底完工。2014年5月,B集团公司出具决算单,确认A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6875387.64元。B集团公司目前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9万元,扣除管理费尚欠A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597848.64元。另查:B集团公司于2018年将原名称:某有限公司变更为:B集团公司。依据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至迟应于2016年初付清全部工程款,A公司虽多次向B集团公司催要,B集团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拖欠拒不支付,A公司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要点提示(截取部分)

1、 工程决算汇总表加盖的项目章真伪和效力问题。

被告B集团公司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所加盖项目章系为假章,要求鉴定,后我方提交了被告方在官方工程备案所使用的该项目章照片包括其提供给第三方且有多方(包括某建设指挥部等权威机构)加盖公章的文件检材以及证据整个形成过程,经过两次庭审后,被告方放弃对项目章的鉴定,同时也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该决算汇总表的项目章系员工偷盖或盗用加盖,通过我方提供的各项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情况,法庭认可该工程决算汇总表有效。

2、 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以审定审计的数量作为结算数量,

原告方提交的加盖被告方项目章的工程决算汇总表是否可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我方认为,被告方在我方制作的工程决算汇总表上加盖项目章的确认行为,已经就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结算方式达成合意,是对原合同约定条款的变更行为。所以依据工程决算汇总表作为诉请金额的依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最终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3、审判结果,我方胜诉,判决被告B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86848.88元(诉求259.8万,经对账核实其中72万多已支付应扣除)及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17元有被告B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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