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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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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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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没有赡养父母案例

婚姻家庭2017-03-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方某(男,68岁)生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2001年四月18日,方某突然发病,被女儿送到医院进行治疗,需要支付大笔的医疗费用。方某没什么积蓄,只好要求儿子和女儿分摊。女儿找到弟弟,提出轮流照顾父亲并分摊医疗费,遭到弟弟拒绝。女儿一气之下,对父亲的病不管不问。一个半月后,方某在医院护士的精心照顾下得以痊愈,本可出院,但其子女均不愿到医院结账,方某只好请求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未果后,方某决定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

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的下降,容易发病,为了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法律规定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尽责任照顾老年人。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方某的儿子和女儿对方某的疾病不管不问,并且不愿支付医疗费用,违背了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是对方某合法权益的侵犯,方某有权要求其提供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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