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公产房变更案例

房地产
2017-03-08
人浏览

案情简介:

李阿姨的父亲李爷爷承租本市和平区一套公产房屋,1970年与冯奶奶再婚,李爷爷病故后承租人变更为冯奶奶。2010年5月,冯奶奶去世,公产房承租人始终没有变更。李爷爷病故后,冯奶奶曾经再婚,后来老伴也去世。冯奶奶生活无依,加之因琐事和李阿姨产生分歧,便与李爷爷的侄子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表示只要侄子尽到赡养义务,老太太死后全部个人财产赠给他。但李阿姨认为,继母去世后房子应过户到她名下,双方协商未果,李阿姨便委托律师起诉堂弟。  李阿姨认为,二老婚后已和她形成扶养关系,法律规定有权过户房屋。堂弟则辩称,李阿姨与继母多年不来往,表明她已明确表示解除继母女关系。庭审中,法院查明:冯奶奶生前确有《遗赠扶养协议》,且经过公证。其内容约定,只要侄子愿对她尽扶养职责,生养死葬,“死后属个人财产全部赠与,别人无权干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协议约定冯奶奶将“个人财物全部赠与”,但涉讼房屋为公产,故不能处分。同时,按照《某某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被告作为承租人的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而原告作为承租人女儿,符合申请过户条件。被告称二人没形成真实扶养关系并已解除继母女关系,无证据证实,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阿姨为涉讼房屋的承租人。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具有真实的扶养关系,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某某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且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因此,侄子不在申请范围之列。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宋超律师
您可以咨询宋超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