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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子桓律师
冯子桓律师
广西-钦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中因事故造成流产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支持

损害赔偿2015-07-10|人阅读
2012年,委托人骑乘摩托车与丁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委托人腹中所怀双胞胎流产。委托人委托冯子桓律师代理索赔事宜,代理律师认为委托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害不止是身体上的损害还包括流产给其带来的精神创伤。由于委托人属于大龄孕妇,其成功怀上孩子的机会不大,而且怀上双胞胎的几率更是微乎其微,代理律师遂在诉请中提出了要求丁某赔偿委托人除误工费等因住院产生的损失外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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