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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子桓律师
冯子桓律师
广西-钦州
主办律师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用先合同义务行使抗辩权胜诉

合同纠纷2015-07-10|人阅读

原告凌某与被告曾某等人于2010年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凌某作为曾某等人货运业务在某地区的货运收支负责人。后凌某以曾某等人将货物另外发包给他人,要求曾某等人返还押金及赔偿损失而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法院。凌某诉称曾某等人违约在合同终结时未依约返还押金,并且曾某等人将发往灵山的货物交予他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赔偿其损失。

曾某等人委托冯子桓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在审查案件材料及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后提出了代理意见:1、曾某等人返还押金的的成就条件是凌某须依约交付清单以便双方进行结算,这是凌某的先合同义务,至起诉时,凌某没有履行交付清单的义务,曾某等人在凌某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无法与凌某结算因此也就无需返还押金;2、曾某等人与凌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未约定凌某系独占性和排他性经营,即使曾某等人将货运业务交给凌某以外的其他人也不构成违约,因此曾某等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无需赔偿凌某的损失。

该案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驳回凌某的诉请,凌某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凌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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