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 李红艳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小强归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原告多次探视儿子小强,均被被告拒绝,且被告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原告诉至法院,理由是被告无暇照顾小强,且拒绝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按月支付小强抚养费,直至小强年满18周岁止。
【承办过程】
本案起诉时,小强已年满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难中的难点在于抚养权变更没有法定事由,小强目前跟随被告生活,无法保证其能准时参与庭审,那么法官也无从知晓其真实意愿,律师在与原告多次沟通中,通过多方努力,终于在开庭当天将小强带至法庭,庭审中小强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审判结果】
小强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