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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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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

其它2020-09-22|人阅读

【审理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李红艳 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某于2015年2月7日凌晨在昆山市开发区某广场老阿爸野鱼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骆某以拳击打被害人吴某头面部,致被害人吴某右眉弓处损伤、鼻部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鼻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右眉弓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承办过程】

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难点在于被告人无法获得被害人谅解。律师在接手该案后至开庭前,多次分别沟通被告人与被害人,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受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审判结果】

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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