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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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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事故次日报案,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损害赔偿2015-07-16|人阅读

单车事故次日报案,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201310月,钟某就自己的车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14日凌晨0点左右,钟某开车回家,在小区不小心撞到了灯杆和树,造成灯杆和车辆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钟某因时间太晚,就把车子留在现场回家了,直到14日上午9点,钟某才报了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钟某共支付车辆修理费、牵引费、灯杆修理费等3万余元。

钟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拒绝理赔。为此,钟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律师提出,涉案商业险保单正面“明示告知”栏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半夜0点左右,钟女士在当日上午报案,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事发地点就在钟女士住宅附近,她在半夜时分暂且先回住宅休息,天亮后再报案,这样处理亦符合常理,不能认定其弃车逃离现场。保险公司无权援引上述免责条款拒绝履行理赔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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