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
2015年3月29日16时许,林某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市XX区XX路XXXX弄A小区XXX栋旁,撬锁欲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电动自行车窃走,被保安方某发现后当场扭获。期间,林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将保安方某左手咬伤。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林某虽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林某是在其准备离开现场的时候遭遇保安,在挣扎过程中无意间牙齿伤及被害人手背,并非有意使用暴力。
三、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