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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江律师
杨维江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经审批方生效

合资企业2015-07-09|人阅读
案情:2006年9月1日大发公司和美国的约翰公司在上海成立了中美合资企业大翰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中方拥有51%的股权。2009年2月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大发公司把其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约翰公司,转让价为51万美元,约翰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付清转让款,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该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报当地商务部门审批。由于约翰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在交涉无效后,大发公司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约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1万美元及违约金5万美元。法院经审理后,以合同尚未生效为由驳回了大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商务部门审批,所以尚未生效。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生效,大发公司向约翰公司主张股权转让款和违约金自然就没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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