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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江律师
杨维江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以案说法:关卡重重的商品房还贷保证保险

合同纠纷2015-08-03|人阅读

消费者在抵押贷款购房时,银行为防范借款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投保还贷保证保险,这样,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将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可是,购买了该险种,一定能确保借款人偿还贷款吗?

刚刚遭受丧夫之痛的小李在丈夫小张猝死之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小张尚余的银行贷款本金约18万元,但遭保险公司拒赔。也就是说,她在悲痛之余,还要面对丈夫去世后房子也要被银行没收的风险。愤怒的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初贷款买房时小张曾购买房贷险,为何保险公司不赔?”

还贷保证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险种,属于房贷险的一种,其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结构、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理论研究中均未明确,由此产生许多争议和纠纷。

【案例简介】丈夫出差客死他乡

今年35岁的小李和丈夫小张都是上海人,2003年结婚。2006年,两人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为此,夫妻俩决定贷款买一套大房子。

2007年4月,这对夫妻以小张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40万元,小张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由还贷保证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两部分组成),被保险人为小张,保险期限自2007年4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保额为20万元。约定在20年保险期内,如小张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对出险时小张的借款余额承担全部还贷责任。为此,小张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天有不测风云, 2007年8月,小张来到外地出差,住进当地一家宾馆。一天傍晚,朋友约他一起吃夜宵,发现小张倒在宾馆房间,不省人事,朋友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他送进了医院,但小张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据了解,事发前,连续加班好几天的小张在所住宾馆内与小李打电话时,突然心口一阵绞痛,倒在了地上。经调查,公安机关排除了他杀嫌疑,但公安机关和当地医院均未对小张的死因作出认定,其遗体未经出具尸检报告即在当地火化。

小张的意外死亡,对妻子小李来说可谓晴天霹雳。然而办完了丈夫的丧事后,没有经济收入的小李还不得不继续面对银行每月的房贷催款单。此时,小张的房贷账户上还有30万余元没有还清,小李便想到了丈夫当初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便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小张尚余的银行贷款本金约18万元,但小李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无奈之下,小李向法院起诉状告保险公司。

本案中,被保险人小张的死亡是否属于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是该案的争议焦点。小李认为,既然小张投保了还贷保证保险,目的就是为防范意外,现小张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或致残,而小张不是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所以不属于承保范围。即使涉案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因小张系猝死,属于免责情形。

审理本案后,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不要忽视房贷险的风险

解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进行了定义,其中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同时具备才构成意外伤害。本案中,小张之死是突发的、非本意的可以认定,但因小张是在打电话时突然倒地不治,当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仅对小张死亡的即时状态进行了描述,未对死因作出判断。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仅排除他杀可能,亦未对其死因作出认定。小张家属在其死亡后,未要求有关部门对尸体进行解剖便将遗体火化,所以小张的确切死因已无法查明,不能认定符合 “外来的、非疾病的”这两个要素。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李无证据可证明小张之死符合涉案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所致,因此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提到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由于该类保险并不属于常见的财产保险,法院在审理中存在诸多难点,经归纳主要有: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认定难,不仅对于意外事故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且对于是否丧失偿债能力也没有普适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并非主动购买该保险,保单原件也大多在贷款银行处,故其索赔往往滞后,距离事故时间过长,导致原因无法查明;赔付范围确定难,如保险事故经认定已发生,保险公司需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则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保险理赔款范围是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确定,还是从偿债能力实际丧失之日起确定存在争议;请求权主体有争议,纠纷中一般是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提出索赔,但是保单中又约定了贷款银行为受益人,保险公司会以此为由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因此,投保还贷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面是非常狭窄的,现有的还贷保证保险条款应该做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扩大还贷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从而切实维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

【知识链接】商品房还贷保证保险常识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房贷险产品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财险公司的房屋损失险。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予赔偿。此类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责任并未将地震列为赔偿范畴。

二是财险公司和一些寿险公司经营的还贷保证保险。该产品可对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内产生的人身意外提供保障。此类保险一般受益人指定为银行,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无力偿还贷款时,由银行申请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负责将剩余贷款还清。

三是寿险公司开发的带有还贷性质的两全型保险。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贷款年期和贷款总额选择相应的保障期限和保额,随着贷款金额的减少,保额也逐年递减,使风险与保障充分匹配,更合理地分配每一分保费。保障期内,被保险人一旦发生身故或全残,其家人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用以偿还剩余贷款。若未发生理赔,所缴保费可退还。

如果遇房屋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在意外发生前,购房者未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借款本息金额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一些外部突发因素导致的房屋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等,或者是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而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保险专家指出,在上述情况中不少是不可抗因素,贷款购房者可以通过其他财产保险种类对以上风险进行补充保障。

投保人意外或者存在过失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包括因购房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因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购房者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购房者因疾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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