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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律师
王毅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工程(票据)纠纷案

工程建设2015-07-01|人阅读

某工程公司起诉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多万,某公司认为已经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某工程公司承担质量赔偿责任等合计600多万。

工程票据纠纷

代理律师:王毅

1、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起诉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多万,某公司认为已经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某工程公司承担质量赔偿责任等合计600多万。

2、律师工作:

接某建筑公司受委托后,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合理规划诉讼请求和诉讼思路。诉讼过程中,配合法官确定工程总造价,查清了某公司的付款情况。排除了对工程造价鉴定,防止某公司以此为由拖延诉讼时间。关于某公司的付款情况,配合法庭调查。查清了大部分付款事实,对于小部分款项和工程公司商量进行了确认,以免过多耽误庭审,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付款问题中,争议最大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近100万,某公司拒不支付。某公司认为,其持有某工程公司开具的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据,应视为某公司付款。代理人提出,该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收据与另外一张100万银行承兑汇票收据的指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系同一票,对于票号的记载均体现在某公司的会计凭证里。同时,某工程公司能提供指明票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原始出票人,以及背书情况。而某公司却不能提供所称另外100万承兑的合理来源。对于某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因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某公司擅自使用,又以使用后提出质量主张应不予支持。同时,对于损失某公司列举了大量照片,并自行制作了损失清单。但某公司未及时进行证据的保全,更未在法律规定时间要求评估鉴定。因此某公司的损失无法确定。同时,某工程公司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并非某工程公司原因,而系因交差作业(某公司将水电包给其他公司)和设计上存在缺陷等等综合造成,而非某工程公司责任。

3、结果

一审判决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00多万,驳回了某公司的质量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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