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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芹律师
陈小芹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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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孩子互殴,如何赔偿

损害赔偿2020-03-06|人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郑*

法定代理人:郑**,系郑*的父亲。

答辩人: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人经审阅被答辩人提供的诉讼证据材料,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1、本案为侵权纠纷,郑**、孙**均不属于侵权行为人,原告将郑**、孙**同时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2、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3、原被告系在玩闹过程中发生事故。事故的起因是被告在做作业过程中,原告连续三次主动去挑衅被告,先动手打原告,被告在抵挡过程中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原告自身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大部分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4、原告已经为被告支付了11000元的医疗费,对该费用应该在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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