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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芹律师
陈小芹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0-03-06|人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父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为单位犯罪,张**并非单位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亦属从犯,作用较小。

1、在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合同是与公司签订,款项交给公司,由公司出具收据。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被告人在入职之前,公司的销售运营模式(即本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成熟、完善,被告人与该模式的订立、决策、运营无任何关系。其是在公司安排下从事的职务行为,且该公司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对公司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知情。

2、被告人张**作为公司的客服人员,并非公司管理层,其无意愿也无能力对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判断。其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并非公司的主管或核心人员,其工作的本质是听从公司安排,赚取养家糊口的工资而已。

3、张**的涉案金额虽然巨大,但其中大部分客户是来自于离职的同事,张春元只是按照公司规定,重新签订合同以方便维护客户。

综上,张**并非公司的主要人员,未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决定等,更无力左右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使张春元构成犯罪,在公司犯罪活动中亦属从犯,仅起较小的作用。

二、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之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做过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对自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了深刻的认识。

四、被告人张**在意识到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时,积极联系多名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认罪、悔罪态度好。

在被公安机关告知其公司涉嫌犯罪时,被告人第一时间联系受害人,陪同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

五、被告人张**自愿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一贯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为了谋求一份工作而误入歧途,触犯刑法。被告人之所以走向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参考采纳。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小芹律师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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