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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功平律师
彭功平律师
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张x、毛x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刑事辩护2019-07-11|人阅读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0月,被告人张x邀请被告人毛x担任珠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同年12月至2007年5月,张x、毛x明知公司不具备金融业务资格,对外宣称公司有理财项目,以销售返利方式吸引被害人投资,在湖北武汉、鄂州、潜江等地发展客户。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张x、毛x决定将销售返利改为投资返利,利用高息引诱,与被害人龚某等172人签订《合作协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毛x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引诱参加者购买商品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张x、毛x在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张x、毛x造成集资诈骗款不能归还,应予从重处罚。毛x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毛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湖北省高院经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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