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为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驾驶小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顺义区、平谷区等地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的家属委托我后,我多次会见张某,详细查阅本案案宗,并和张某多次就本案进行沟通,在其认罪的前提下,发挥律师的专业水平,本案取得了良好的判决结果。对于本案量刑方面,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在我的精心辩护和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得到了张某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