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燃气项目合作协议纠纷

合同纠纷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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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合方就共民农内家古然气省事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申方)负责协调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被告公司名义获得区域批复文件,并协调天然气有限公司同意在市门站开口接气,原告(乙方)负责新公司建设经营等相关工作的全额出:为瑞保项日顺利实椅,原、发双方在市工商银行新区支,开级共警点户,协议备订当目,原告汇入3,000000元到关坚账户作为项目这营好费,由双方共同监管,被告获得区或拉复文件居当行,共管球产应被告指完账户支付1,500.000元,取得然气有限公司应与大源后,其管账号另行向被告指定张产支付1,500,000元,如该项目最终未成功,该运营费3,000.000元由被告退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共管张户转入了运营经费3,000.000元,并根据被告要求将共中1,500、000元转入关指定改款账户,在后期接治过程中,被告又要未再转入指定账户200,000元,于联系然气有队公司气源,但波告并未取得已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子的区域批复文件,双方签订《内蒙古巴席淖尔市然气项目合作协议》的目的己无法实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展求按约退还运营经费1.700,000元和解除共管账户后归还共营账户余款1,500,000元

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川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然有专公司等计的《内然气项目合作协议》于2024年1月19解除:

被告然气有限公司限期于本决发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告四川某然气有限公司运管费1,700.000 元:

、被然气有限公司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告四川然气有限公司解除共管账产,共管账户中的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解除共管账户之银行计的金额为准)归原告四川然气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习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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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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