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栾X、于X1、于X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X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栾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于X3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诉人王X借款本金106459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64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于X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于X3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诉人王X借款本金106459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64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于X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于X3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诉人王X借款本金106459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64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保全费1610元,共计3895元,由被上诉人栾X,于X1、于X2各负担129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63元,由被上诉人栾X、于X1、于X2各负担208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